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7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更㈢字第15號上 訴 人 樹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毛國樑律師 視同上訴人 北橋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供電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根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6月2日下午2時50在本院 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