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11號 上 訴 人 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上訴人 丙○○ 乙○○ 甲○○ 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民國97年11月4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建明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 司業於民國(下同)97年12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97年12月31日裁判費或狀訴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本文,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翁芳靜 法 官 蔡秉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洪麗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