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易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235號 上 訴 人 美德向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上訴人 仲欣輸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賴思達律師 複 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判決(96年度訴字第1576號)提起上訴, 已于98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2月1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