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抗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565號 抗 告 人 允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裁全聲字第82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係指債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本案之實體確定判決確認其不存在或不得行使者而言。本件相對人主張其與抗告人間因給付應收帳款事件,抗告人聲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下稱台中地院)97年度裁全字第3346號為假扣押裁定,嗣抗告人對相對人提起本案之訴訟請求,業經台中地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判決抗告人敗訴確定,有判 決書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抗告人依假扣押所欲保全強制執行之請求,經實體確定判決確認為不存在,原法院准予撤銷上開假扣押之裁定,經核並無違誤。抗告意旨以;抗告人已對台中地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經台中地院 裁定駁回其上訴後,其對該裁定提起抗告等語。惟抗告人對台中地院97年度重訴字第231號裁定提起抗告,亦經本院以 97年度抗字第509號裁定駁回在案,有民事裁定在卷可憑, 其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再為抗告應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之許可,該許可以原裁定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如提起再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