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智上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專利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皇冠特殊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 律師 被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文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7年0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古金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