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47號 上 訴 人 楷越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文田律師 吳皓偉律師 複代理人 蕭立俊律師 被上訴人 甲○○○○○○○ ○○○○○ ○○○○○ ○○○○○○○ lan Cator Negara Brunei Darussalam Bandar Seri Begawan BS 8811 法定代理人 LIU,MING-TSUN(即劉明村) 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7年5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6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法 官 胡景彬 法 官 饒鴻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6 日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