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2 日
- 當事人頌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汝文、劉樹居、易卓群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更㈠字第90號 上 訴 人 頌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汝文 上 訴 人 劉樹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淑美 上 訴 人 易卓群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邱華南律師 陳佳俊律師 劉建成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秀玉 王沐蘭 上 訴 人 林隆清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律師 複 代 理人 蔡其龍律師 徐祐偉律師 陳夏毅律師 莊惠棋律師 上 訴 人 林汶宗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宗炎律師 視同上訴人 陳慶章 被 上 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隆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0年12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翁芳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粘銘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