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24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即 上訴 人 加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相 對 人 即被上訴人 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與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所謂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法官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法官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 本聲請人聲請本院怡股法官迴避,其所舉之原因「民國97年8 月27日、98年1月21日準備程序中受命法官教導被上訴人更改 訴之聲明,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云云。然本院認此為訴訟程序之指揮問題,核與前開規定不合。 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黃永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