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甫國際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25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4,012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末查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案件(即本院98年度聲字第6號),業經本院駁回在案,併 此敍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 有 德 法 官 曾 謀 貴 法 官 陳 繼 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6 日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