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03 日
- 當事人冠英工程有限公司、丁連洲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冠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連洲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永欽 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5月1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 院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曾謀貴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陳如慧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