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抗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中鋼鼎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38號 再 抗 告人 中鋼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再抗告人與相對人希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99年1月25日本院99年度抗字第38號所為裁定,再為抗告 ,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0 日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