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大眾捷運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鄭俊民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簡字第91號原 告 齊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俊民 訴訟代理人 林桂聖律師 許桂挺律師 被 告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邦傑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 王聖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大眾捷運法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3年8月20日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113年11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法 官 林學晴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葉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