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全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顏秀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113年度地全字第18號 抗 告 人 即相對人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顏秀香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113年度地全字第1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 告費用,茲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第100條第1項之規定,限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審判長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張佳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2 日書記官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