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秩字第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一年度六秩字第二五號 移 送機 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警刑字 第0八七八四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共遊樂場所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處 罰鍰新台幣叁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二時五十七分。(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鎮○里○○路二七九巷二十號一樓(非凡企業社)。 (三)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 察機關。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證人蘇慶展於警訊中之證言。 (二)臨檢紀錄表乙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