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一六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六簡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王淑月 被 告 甲○○ 永一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五八 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永一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違反雇主應有防止有墜落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規定,致發生死亡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甲○○為永一消防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設雲林縣斗六市○○里○ ○路一三二之二三號一樓,下稱永一公司)之經營負責人,為從事房屋設備安裝 工程業務之人。永一公司因承攬泰衍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泰衍公司)廠房新建工 程之消防設備工程,並僱用劉文欽擔任技術經理,在雲林縣斗六市斗六擴大工業 區○○段二一四地號泰衍公司新建辦公室廠房工地施工,永一公司與甲○○均為 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甲○○原應注意對於在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工作 場所,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如雇主使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 口部分場所作業,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或使勞工配掛 安全帶,掛置於堅固錨錠、可供鉤掛之物件或安全母索等裝置,以防止職業災害 ,而依事發當時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上開規定,並未在該工程施工 處架設適當之護欄、護蓋及安全網等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亦未使勞工使用安全 帶,致劉文欽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許,在上開施工地 點一處開口深度二.二米之卸料機預留孔(長三.五米、寬一.五米、深二.二 米)旁從事消防設備安裝現場勘查時,不慎墜落該開口,因而受有頭部外傷、腦 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延至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中午十二時許不治死亡。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述;⑵被害人家屬乙○○、證人陳 江永、葉拴玉、賴豐嘉之證詞;⑶現場圖一紙及現場照片五張;⑷檢察官勘驗筆 錄、相驗屍體證明書、驗斷書、相驗照片四張;⑸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區勞動檢 查所函及檢查報告書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周玄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