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救字第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六救字第6 號聲 請 人 蔡傑煬 相 對 人 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專用委任狀等以為釋明,而依聲請人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張淵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書記官 林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