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35號原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福爾摩莎原住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萬肆仟玖佰肆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