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簡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135號原 告 葆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明 被 告 福爾摩莎原住民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信 被 告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信 被 告 黃世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肆拾玖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7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可稽,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