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3年度六小調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六小調字第2號原 告 林婉仙 被 告 仙風電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3年度六小調字第2號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設於新竹市○○路000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