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勞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勞簡字第2號原 告 王科文 被 告 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風 訴訟代理人 高進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