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年度六簡字第30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 年度六簡字第306 號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胡嘉謀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阮智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請求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聲請人設立地址位在彰化縣花壇鄉○○村○○街000 巷0 號3 樓,而彰化縣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所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規定,爰聲請將本件訴訟移轉至臺灣彰化縣地方法院等語。 二、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13條、第22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即原告阮智文以其執有聲請人簽發之支票,經提示未獲付款為由,本於票據關係起訴請求聲請人即被告給付票款,並提出已記載付款地為雲林縣斗六市○○路000 號、付款人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斗六分行之支票2 紙為證。系爭支票之票據付款地既在本院轄區,依首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即有管轄權。是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尚非有據,爰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