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簡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0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合益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胡嘉謀 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