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勞簡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徐榮祥 訴訟代理人 廖正生 被 告 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恭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第1 項、第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萬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退休金新臺幣(下同)498,303 元等語。惟查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係在臺南市○○區○○里○○路00號3 樓之1 ,有該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附卷可稽,非本院轄區,復未見兩造就本件給付退休金事件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之證明,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仍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