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33號原 告 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茂昌 被 告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