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小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驗證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六小字第63號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黃浩綱 被 告 瑞期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沛駖 訴訟代理人 劉育宗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驗證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肆佰零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被告於民國105 年間向原告之國際驗證服務部申請HACCP ,ISO22000:2005 Food Safty 系統驗證服務,依申請書第3 頁上方所載,該驗證服務費用合計新台幣89,408元【 《116,000 +4,150 (差旅費)》-35,000 (證書登錄費)1.05(營業稅5%)】,原告驗證服務均已完成,惟被告迄今未支付,尚欠上開金額,經原告一用催索,被告均置之不理,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第2 項所示。二、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其之前之陳述則辯以:原告是認證機構是輔導單位,來稽核哪裡有錯要修改,但原告僅記載哪裡有錯,沒有具體改善計劃及追蹤。並聲明:⑴原告之訴駁回;⑵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統一發票、帳單、申請書等為證,堪信為真實。被告雖以上詞為辯,惟原告確有到被告公司輔導,並有提出後續犞正報告,此有原告提出之 ISO00000 and FSSC 00000 CORRECTIVE ACTION FOLLOW ACTIVITY REPORT 以及兩造員工討論缺失改進事宜之往來郵件可稽(審理卷第52-62 頁)。被告空言原告輔導沒有具體改善計劃及追蹤,要與事實不符,難以採信。 (二)從而,原告本於認證服務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又本件為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被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3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