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184號上訴人 即 原 告 最亨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瑞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瑞祥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