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勞簡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薪資不當扣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6號原 告 張博堯 被 告 中聯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綠娟 訴訟代理人 王子睿 上列當事人間薪資不當扣除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僅請求被告給付 323,5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中,變更請求335,69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核屬聲明之擴張行為,應屬合法。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為被告公司之駕駛員,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到職,於107 年10月18日離職。原告發現被告疑似雙面手法,不當扣除員工薪資,以獲得不當利益,其情形如下: 1、防盜通訊費部分:原告自被告公司後所接觸之任何大巴、中巴公司從未告知有車輛防盜通訊器材可用及扣除費用,但被告卻從每月薪資扣除防盜器材通訊費用新台幣30元。原告同意以每月22元計算,共被不當扣除20個月共440 元。 2、清潔費部分:每月300元,不當扣除20個月共6,000元。 3、不當扣除ETC 費用129,259 元,同意以被證五出車明細表來計算ETC 被扣除額。 4、超時加班費每月10,000元,20個月共200,000 元。 5、合計335,699元。 ㈡、原告印象中並沒有口頭約定負擔防盜通訊器材,也沒有清潔費負擔之約定,至於ETC 部分,原告是員工,不是車主,如果已跟旅行社收了,為何還要跟司機收,怎麼可以算成本。超時工作時數,原告無法計算,由鈞院依法處理。 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5,699 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薪資明細表中每月均有防盜月租費之記載,實因被告公司出自善意,為避免駕駛舟車勞頓,故公司車輛皆由駕駛自行開回家保管,並為防止車輛失竊及髒亂,必須由雙方共同負擔防盜及清潔費用,並不違背民法之規定,且有薪資明細表可證。 ㈡、原告主張ETC 費用每月最高扣7 千元,然ETC 過路費乃屬成本費用自應扣除,而一般契約依民法規定,只要符合民法第153 條之規定,即可合法成立。 ㈢、原告指訴未發給每月1 萬元超時加班費,共20個月,20萬元然被告已由薪資報酬發放,故原告之指證,實屬無稽。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於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依兩造上開陳述,本件之爭點在於⑴被告自原告薪資中每月扣除防盜設備費月租費22元或30月、清潔費300 元,是否合法?⑵被告向客戶所收取之車資於扣除ETC 費用後,再按百分之17之成數計算原告之薪資,是否合法?⑶原告有無超時工作,若有其超時工作多少?⑷原告主張被告不當扣款防盜設備費440 元、清潔費6,000 元、ETC 費用129,259 元,請求被告返還是否有理由?⑸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超時加班費20萬元,是否有理由?分述如下: ㈡、不當扣款部分: 1、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證人張沅啟、徐再興(被告雇用之司機)到庭均證稱:在應徵時有談到扣除防盜月租費及清潔費乙節明確,證詞一致,應屬可信,而證人張沅啟復證述:「如果車門被打開,就有防盜功能警報會傳到(司機)手機,就會知道車門被打開等語,徐再興稱防盜設備仍有發揮功效等語,且有被告提出之電信費繳款通知書在卷可查,可證防盜功能仍然持續在發揮作用,被告自得依約定扣款;而清潔費部分,證人張沅啟證稱:洗車公司有補貼,司機自己再補貼一點;而徐再興證稱:我只知道清潔費是車輛等語,可知清潔費應係清潔車輛之費用,雖由被告公司負責清潔,然司機亦應負擔每月300 元,司機於應徵時即與被告有約定,被告自得每月從原告薪資中扣除之,而觀之原告提出之員工薪資明細表,長久以來,每月亦有扣除防盜月資費30元及清潔費300 元,若原告應徵時,勞資雙方沒有約定扣除防盜月租費及清潔費,原告豈有可能讓被告持續扣款達20個月之久。是此部分防盜月租費、清潔費之扣款,既係雙方之約定,且無違法,本於契約自由原則,自應遵守。 2、證人張沅啟、徐再興均證稱:司機費係扣ETC 過路費之成本後,再按百分之17計算之。張沅啟證稱:「扣除營運成本(過路費),然後駕駛17% 計算;跟旅行社談車資時,過路費就是含在車資裡面,所以應該算是公司營運成本,所以過路費先從車資扣除,再實拿」等語;證人徐再興證稱:「我們是按件計酬,比如一個案件拿5 萬元,扣除過路費後再計算百分之17,不會再從薪資另外列名目扣除ETC 費用」等語。本院認為ETC 費用,只要車子開上高速公路,就必須依所行駛之公里數扣款,故是營運之必要費用,且該費用於司機應徵時即有約定,被告自得加以扣除,且從駕駛員出車明細表(審理卷第19頁至24頁)之記載,可見被告均係從每一筆車資之收入,於扣除ETC 之必要費用後,再計算百分之17之司機費,原告並未在薪資裡面再扣除ETC 費,既係扣除營運成本,且係勞資雙方事前之約定,則依契約自由原則及前開勞基法第21條第1 項之規定,要屬合法。 3、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返還防盜月租費440 元、清潔費6,000 元、ETC費用129,259元,為無理由。 ㈢、超時加班費部分: 1、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同有明文。又「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32條第4 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勞基法第24條亦定有明文。故勞工之工作時間每日超過8 小時部分,雇主應給予勞工延長工時(加班費)之工資。 2、關於原告任職期間之每日工作時數,應如何計算乙節,被告業已提出衛星犬車隊管理系統列印資料,記錄原告出車情形,然該資料量相當龐大,原告稱其基本上無法計算,故以每月逾時加班費1 萬元計算等語,但此為被告所否認,本院認原告既未提出客觀數據,證明其每日工作時數,而概然以每月超時加班費1 萬元計算顯不合理,而被告所提出之車輛出車明細表(審理卷第86-116頁) ,大致上記載著出車日期、駕駛之司機、行程、工時、所收取之車資等事項,相對而言,其記載尚稱完備,被告同意以該出車明細表所記載之工時計算是否超時工作及其時數;原告稱:沒有辦法抓出全部時數,由鈞院依法處理等語(審理卷第290 頁),故本院認為原告任職期間每日工作時數,依上開出車明細表所記載之工時計算,應屬合理,爰採為計算原告任職期間每日實際工作時數之依據。 3、經查,依上開出車明細表之計記載,如附合契約表所示。而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指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原告所領取之司機費,雖係按件計算工資,惟其仍有小費、全勤獎金等經常性給予,自應算入其薪資內,而原告係107 年10月18日離職,往回算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為:297345元【(107 年5 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53084 +小費1000=55084) +(107 年6 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48478 +小費3000=52478) +(107 年7 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44255=45255)+( 107 年8 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31268 +小費2000=34268)+( 107 年9 月薪資:全勤獎金1000元+司機費30502=31502 )+(107 年10月薪資:司機費23674 +小費2000=25674) =297345 】171 日8 =217,據上計算,則其時薪為217 元。 4、本院依附表加總之金額共為32,497元,即為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之超時加班費。 ㈣、從而,原告本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32,497元之加班費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加班費請求及上開請求返還扣款135,699 元(防盜設備月租費、清潔費、ETC 費),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全部訴訟費用3,530 元,應由原告負擔百分之90。又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爰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鄭國銘 附表(原告加班費一覽表) ┌──┬───────┬────┬────┬─────────┬────────┐ │編號│工作日期 │工作時數│超時時數│備註 │應補發金額 │ │ │ │(小時)│(小時)│假日或平日 │ (新台幣元) │ ├──┼───────┼────┼────┼─────────┼────────┤ │1 │106 年3 月28日│14 │6 │平日 │582+725+868 │ │ │ │ │ │前2小時1.34217│=2175 │ │ │ │ │ │中2小時1.67217│ │ │ │ │ │ │後2小時2217 │ │ ├──┼───────┼────┼────┼─────────┼────────┤ │2 │106 年4 月22日│12 │4 │假日( 星期六) │1016+1159=2175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2小時2.67217│ │ ├──┼───────┼────┼────┼─────────┼────────┤ │3 │106 年5 月6 日│10.5 │2.5 │假日( 星期六) │1016+290=1306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0.5 小時2.67│ │ │ │ │ │ │217 │ │ ├──┼───────┼────┼────┼─────────┼────────┤ │4 │106 年5 月7 日│11 │3 │假日(星期日) │1016+579=1595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1 小時2.67 │ │ │ │ │ │ │217 │ │ ├──┼───────┼────┼────┼─────────┼────────┤ │5 │106 年5 月20日│9 │1 │假日(星期六) │508 │ │ │ │ │ │12.34217 │ │ ├──┼───────┼────┼────┼─────────┼────────┤ │6 │106 年5 月26日│8.5 │0.5 │平日 │145 │ │ │ │ │ │0.51.34217 │ │ ├──┼───────┼────┼────┼─────────┼────────┤ │7 │106 年6 月11日│10 │2 │假日(星期日) │1016 │ │ │ │ │ │2 2.34 217 │ │ ├──┼───────┼────┼────┼─────────┼────────┤ │8 │106 年7 月16日│9 │1 │假日(星期日) │508 │ │ │ │ │ │12.34217 │ │ ├──┼───────┼────┼────┼─────────┼────────┤ │9 │106 年7 月22日│10.5 │2.5 │假日(星期六) │ │ │ │ │ │ │前2小時2.34217│1016+290=1306 │ │ │ │ │ │後0.5 小時2.67│ │ │ │ │ │ │217 │ │ ├──┼───────┼────┼────┼─────────┼────────┤ │10 │106 年7 月23日│10.5 │2.5 │假日(星期日) │1016+290=1306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0.5 小時2.67│ │ │ │ │ │ │217 │ │ ├──┼───────┼────┼────┼─────────┼────────┤ │11 │106 年8 月6 日│10 │2 │假日(星期日) │1016 │ │ │ │ │ │2 2.34217 │ │ ├──┼───────┼────┼────┼─────────┼────────┤ │12 │106 年10月3 日│14 │6 │平日 │582+725+868 │ │ │ │ │ │前2小時1.34217│=2175 │ │ │ │ │ │中2小時1.67217│ │ │ │ │ │ │後2小時2217 │ │ ├──┼───────┼────┼────┼─────────┼────────┤ │13 │106 年10月10日│10 │2 │假日(國慶日) │1016 │ │ │ │ │ │2 2.34217 │ │ ├──┼───────┼────┼────┼─────────┼────────┤ │14 │106 年10月15日│10 │2 │假日(星期日) │1016 │ │ │ │ │ │2 2.34217 │ │ ├──┼───────┼────┼────┼─────────┼────────┤ │15 │106 年10月29日│9 │1 │假日(星期日) │508 │ │ │ │ │ │12.34217 │ │ ├──┼───────┼────┼────┼─────────┼────────┤ │16 │106 年11月5 日│8.5 │0.5 │平日 │145 │ │ │ │ │ │0.51.34217 │ │ ├──┼───────┼────┼────┼─────────┼────────┤ │17 │106 年12月2 日│9 │1 │假日(星期六) │508 │ │ │ │ │ │1 2.34217 │ │ ├──┼───────┼────┼────┼─────────┼────────┤ │18 │106 年12月16日│10 │2 │假日(星期六) │1016 │ │ │ │ │ │2 2.34217 │ │ ├──┼───────┼────┼────┼─────────┼────────┤ │19 │107 年1 月27日│9 │1 │假日(星期六) │508 │ │ │ │ │ │1 2.34217 │ │ ├──┼───────┼────┼────┼─────────┼────────┤ │20 │107 年3 月18日│8.5 │0.5 │假日(星期日) │254 │ │ │ │ │ │0.5 2.34217 │ │ ├──┼───────┼────┼────┼─────────┼────────┤ │21 │107 年3 月25日│12.5 │4.5 │假日(星期日) │1016+1448=2464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2.5小時2.67 │ │ │ │ │ │ │217 │ │ ├──┼───────┼────┼────┼─────────┼────────┤ │22 │107 年4 月8 日│9 │1 │假日(星期日) │508 │ │ │ │ │ │1 2.34217 │ │ ├──┼───────┼────┼────┼─────────┼────────┤ │23 │107 年4 月15日│10.5 │2.5 │假日(星期日) │1016+290=1306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0.5 小時2.67│ │ │ │ │ │ │217 │ │ ├──┼───────┼────┼────┼─────────┼────────┤ │24 │107 年4 月16日│12 │4 │平日 │582 +725=1307 │ │ │ │ │ │前2小時1.34217│ │ │ │ │ │ │後2小時1.67217│ │ ├──┼───────┼────┼────┼─────────┼────────┤ │25 │107 年4 月19日│11.5 │3.5 │平日 │582+544=1126 │ │ │ │ │ │前2小時1.34217│ │ │ │ │ │ │後1.5 小時1.67│ │ │ │ │ │ │217 │ │ ├──┼───────┼────┼────┼─────────┼────────┤ │26 │107 年4 月21日│10.5 │2.5 │假日(星期六) │1016+290=1306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0.5 小時2.67│ │ │ │ │ │ │217 │ │ ├──┼───────┼────┼────┼─────────┼────────┤ │27 │107 年4 月28日│12 │4 │假日(星期六) │1016+1159=2175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2小時2.67217│ │ ├──┼───────┼────┼────┼─────────┼────────┤ │28 │107 年4 月29日│8.5 │0.5 │假日(星期日) │254 │ │ │ │ │ │0.5小時2.34217│ │ ├──┼───────┼────┼────┼─────────┼────────┤ │29 │107 年5 月5 日│11 │3 │假日(星期六) │1016+579=1595 │ │ │ │ │ │前2小時2.34217│ │ │ │ │ │ │後1 小時2.67 │ │ │ │ │ │ │217 │ │ ├──┼───────┼────┼────┼─────────┼────────┤ │30 │107 年6 月3 日│8.5 │0.5 │假日(星期日) │254 │ │ │ │ │ │0.5小時2.34217 │ │ ├──┴───────┴────┴────┴─────────┴────────┤ │合計32,497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