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勞簡字第7號原 告 佳合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哲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