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公共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75號上訴人即 被 告 草嶺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賓士尊爵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公共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