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202號原 告 南冠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躍議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林禎殷 被 告 錦忠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錦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1 時4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張宏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