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字第153號原 告 草嶺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賓士尊爵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74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