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萬祥、鄭如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小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11樓A室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住臺中市○區○○路000號00樓A室 代 理 人 鄭如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秀端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5,92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