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調解)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尚瑞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景敦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提出雲林縣○○鄉○○段000地號及同段607地號土地之第一類 登記謄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如有所列相對人以外之公同共有人,應具狀追加該等公同共有人為相對人。 三、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調解聲請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