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3 日
- 當事人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王徐秀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徐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進溪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如下: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二、應提出公司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併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段0號1、2樓 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買賣契約書到院。 三、聲請人應敘明請求50萬元之詳細計算式,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四、補正上開事項後,應依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