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莊瑞德、陳憲杰
和 解 筆 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15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陳憲杰 訴訟代理人 林宏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1 年8 月8 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通 譯 陳怡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到 被 告 陳憲杰 未到 訴訟代理人 林宏璋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1 年9 月8 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24,483元整,若屆其未履行則回復到原來的金額28,567元及自111 年9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林宏璋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