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4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陳訓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六小字第408號 原 告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訴訟代理人 薛茜芸 許嘉倩 被 告 劉麗娜 籍設雲林縣○○市○○里○○路000巷 00弄00號0樓(現應受送達之處所不 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052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