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7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2 日
- 當事人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798號 聲 請 人 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嘉利(MUHAMMAD MAHDI KHARIRI)間因給付票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