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調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2 日
- 當事人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小調字第926號 聲 請 人 永帝企業社即陳維濬 上列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旺多(LILIK TRIYUWANTO)之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補正被告旺多(LILIK TRIYUWANTO)住所或居所等資料,並提出相關資料,如逾期不補正者,裁定駁回其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