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3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7 日
- 當事人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林文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雄 訴訟代理人 蔡雅涵 舒志宜 被 告 沈仲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於民國112年11月13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振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