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0 日
- 當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唐明良
和 解 筆 錄 112年度六小字第4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賴耀仁 被 告 李基財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六小字第4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 3月20日上午 8時47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一法庭 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 官 温文昌 書記官 林雅菁 通 譯 胡綺瑜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到) 被 告 李基財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10,000元整,經原告訴訟代理人當場收訖無訛(簽名:賴耀仁)。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被 告 李基財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雅菁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