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調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蘇添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調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牌光電事業有限公司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48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蔡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