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解潘忠、廖美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31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解潘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麗瑜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廖美蕙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宗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