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趙守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簡字第43號 原 告 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灌核即余乾等人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711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外,尚欠1,1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