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陳喜加即多多精緻清潔工作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六簡字第7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吳友議 被 告 陳喜加即多多精緻清潔工作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77,772元,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1,98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5日向原告訂借「央行辦理受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轉融通(C方案) 之專案貸款一事,額度新台幣50萬元整,該筆借款之借用期限為3年,即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5日止,原告已將系爭款項撥付至被 告名下之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被告自撥款後 應依兩造間放款借據之約定,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本金分36期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收。 ㈡、另被告又於110年6月7日向原告簽訂增補約據,約定延長償還 年限12個月,故契約起訖日變更為自109年5月15日起至113 年5月15日止,借款人依原借款約約定之償還方式償還,於 本借款剩餘年限內分期償還本借款餘欠本金。 ㈢、系爭借款之利率,原約定利率按年利率1%浮動計息,上開借款利率即1.5%,係按訂約日之中央銀行牌告擔保融通利率(下稱擔保放款融通利率)減碼年利率0.5%機動計息至110年3月27日止;自110年3月28日起至契約止日,改按1.78%,上 開利率係按原告2年期定期諸金機動利率計算(即年利率0.845%),加計年利率0.935%訂定之借款利率,改自111年7月1日起適用。 ㈢、倘借款人遲延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還本部分及依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延遲利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6個月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上 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經原告依本借款約定視為到期並 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前項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本借款利率加年利率1%固定計算(下稱遲延利率),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 期超過6個月以上部分)計算;另債務人對原告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就系爭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㈣、查被告自111年12月15日預定還本、付息日便未給付(111年1 2月15日係收取111年11月15日起至111年12月14日之期金) ,迄今尚欠借款金277,772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費用未 清償,屢催不還,而原告已於111年2月20日主張全部債務已到期,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放款借據及增補約據、擔保放款融通利率資料表、臺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資料表、全部查詢單及催收查詢單、被告存摺往來明細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應訊,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為任何之陳述,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被告全部敗訴,全部之訴訟費用1,980元,應由被告負擔。又 本件為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簡易訴訟,法院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法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黃鷹平 附表一( 利息部分) 本金 利息起算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台幣: 277,772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18日止 年息2.31% 自民國111年12月19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19日止 年息2.435% 自民國112年22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435% 附表二( 違約金部分)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台幣: 277,772元 自民國111年12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