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8 日
- 當事人宋國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77號 原 告 宋國維 上列被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顏德新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99,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