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許慈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慈美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洪薇雅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洪薇雅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1,125元,應繳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陳佩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