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小字第一二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小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美和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玖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