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六簡字第一六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零壹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肆拾伍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丁○○簽發、被告英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之支票五紙 ,金額計新台幣(下同)二十九萬八千零一元,詎原告於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 竟未獲兌現,屢經催討未獲清償,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