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立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 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萬七千 零二十三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