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斗六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相 對 人 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以其與被告間請求工資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為由,聲請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95年11月20日審查決定書以為釋明,而依原告之書狀記載及所提證據,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其聲請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文明